6.2 高压变电站
6.2.1 变电站布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站应根据电源布局、负荷分布、网络结构、分层分区的原则统筹考虑、统一规划;
2 变电站应满足负荷发展的需求,当已建变电站主变台数达到2台时,应考虑新增变电站布点的方案;
3 变电站应根据节约土地、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征用土地。
6.2.2 变电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和城市电网发展规划要求;
2 站址占地面积应满足最终规模要求,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的布置,交通方便;
3 站址的地质、地形、地貌和环境条件适宜,能有效避开易燃、易爆、污染严重的地区,利于抗震和非危险的地区,满足防洪和排涝要求的地区;
4 站内电气设备对周围环境和邻近设施的干扰和影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地区。
6.2.3 变电站主接线方式应满足可靠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基本原则,根据变电站性质、建设规模和站址周围环境确定。主接线应力求简单、清晰,便于操作维护。各类变电站的电气主接线方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6.2.4 变电站的布置应因地制宜、紧凑合理,尽可能节约用地。变电站宜采用占空间较小的全户内型或紧凑型变电站,有条件时可与其他建筑物混合建设,必要时可建设半地下或全地下的地下变电站。变电站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的规定。
6.2.5 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台数最终规模不宜少于2台,但不宜多于4台,主变压器单台容量宜符合表6.2.5容量范围的规定。同一城网相同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宜统一规格,单台容量规格不宜超过3种。
6.2.6 变电站最终出线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0kV变电站110kV出线宜为2回~4回,有电厂接入的变电站可根据需要增加至6回;每台变压器的35kV出线宜为4回~6回,20kV出线宜为8回~10回,10kV出线宜为10回~16回;
2 66kV变电站66kV出线宜为2回~4回;每台变压器的10kV出线宜为1O回~14回;
3 35kV变电站35kV出线宜为2回~4回;每台变压器的10kV出线宜为4回~8回。
6.2.7 主要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选择应坚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节能的原则,宜采用紧凑型,小型化、无油化、免维护或少维护、环保节能、并具有必要的自动功能的设备;智能变电站采用智能设备;
2 主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其外形结构、冷却方式及安装位置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通风散热措施确定;
3 位于繁华市区、狭窄场地、重污秽区、有重要景观等场所的变电站宜优先采用GIS设备。根据站址位置和环境条件,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敞开式SF6断路器或其他型式不完全封闭组合电器等;
4 10kV、20kV开关柜宜采用封闭式开关柜,配真空断路器、弹簧操作机构;
5 设备的短路容量应满足远期电网发展的需要;
6 变电站站用电源宜采用两台变压器供电,站用变压器应接于不同的母线段。户内宜选用干式变压器,户外应选全密封油浸式变压器。
6.2.8 过电压保护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和城市变电站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的规定,配电设备的耐受电压水平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2 变电站的接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的有关规定。变电站接地网中易腐蚀且难以修复的场所的人工接地极宜采用铜导体,室内接地母线及设备接地线可采用钢导体。
6.2.9 变电站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站建筑物宜造型简单、色调清晰,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建筑物应满足生产功能和工业建筑的要求,土建设施宜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辅助设施、内外装修应满足需要、从简设置、经济、适用;
2 变电站的建筑物及高压电气设备应根据重要性按国家公布的所在区地震烈度等级设防;
3 变电站应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